数据完整性对药企的影响
数据完整性(Data Integrity)是指数据的精确性(Accuracy) 和可靠性(Reliability)。
数据库中的数据是从外界输入的,而数据的输入由于种种原因,会发生输入无效或错误信息。保证输入的数据符合规定,成为了数据库系统,尤其是多用户的关系数据库系统首要关注的问题。数据完整性因此而提出。
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值均正确的状态。如果数据库中存储有不正确的数据值,则该数据库称为已丧失数据完整性。
数据库采用多种方法来保证数据完整性,包括外键、约束、规则和触发器。系统很好地处理了这四者的关系,并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相互交叉使用,相补缺点。
数据完整性(Data Integrity)目前已经成为欧美与中国FDA的检查重点,FDA发出的警告信中,针对数据完整性的被质疑药企中,不乏国内外知名药企。数据完整性不仅指数据完整,还要求真实。所以在中国,打算将“数据完整性”称为“数据可靠性”,更便于理解。目前药企正在逐渐用电子记录代替传统的纸质记录。电子数据方便、快捷,但同时对于数据的完整与可靠性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计算机系统的审计追踪功能对于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是十分必须的。
2010 版GMP 对于文件和记录的数据完整性的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的记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清晰可辨。
第一百六十五条记录应留有数据填写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掉。
第一百六十六条应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签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七条记录应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八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有记录,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的记录和报告等重要文件应长期保存,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每批药品应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和文件。批记录应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它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有所用系统的详细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经过核对。如果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受权人员方可通过计算机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或其它方式来限制数据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它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应便于查阅。
可见,在GMP规定中无论是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记录还是手写的纸质记录都属于GMP要求的记录,并且都从属于GMP 文件管理规定的范畴。GMP 对于记录要求的核心内容是"记录你所做的",即真实记录发生过的事情,并且记录应该及时,重要记录需要由他人复核确认;需要更改记录时应按要求进行(理由、签名、日期)更改并保留原信息清晰可辨;记录应按照要求的频率进行,并保存至要求的期限。
此外,MHRA发布的数据完整性指南里明确指出
1. 2017年底前必须安装审计追踪功能
2. 数据的审核必须包含元数据及审计追踪的审核
FDA发布的数据完整性和GMP合规指南草案中指出
1. FDA建议,采集关键数据变更的审计追踪应在每次记录和最终批准记录前审查。
2. 有生产和控制记录,包括审计追踪,必须由质量部门审核和批准(211.192)。这与FDA对企业在审核数据时在纸上划痕标注的预期是一样的
可见,数据完整性并不是一个新的要求,因为所有数据完整性的基本早已被包含在国际GMP 法规中了。且大部分数据完整性的缺陷是源于不良的数据完整性实践操作,组织管理的不足,与薄弱的质量体系可能导致数据伪造的可能性存在。
制药企业通过系统化建设、模块化复核的手段,加强电子数据管理,结合企业的质量文化的宣贯,形成数据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结合,完善数据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数据完整性,已成为重现产品实现过程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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